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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鑫强环保燃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4-08-19 阅读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贵州鑫强环保燃料有限公司(简称鑫强环保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指定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鑫强环保公司后,经必要的数据测算,鑫强环保公司继续正常生产经营的启动资金约为700万元。为保障鑫强环保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提髙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引入重整投资人,现管理人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

  2、出资人及出资比例:杨娅、李川黔,其中杨娅持股95%、认缴出资950万元;李川黔持股5%、认缴出资50万元,认缴期限至2026年6月26日。

  新能源技术开发、成果应用、成果转让、新型环保燃料开发应用,燃料加注、炉具、配套设备开发应用清洁燃料、高清洁车用甲醇燃料(M25)、MI00车用甲醇燃料、高清洁柴油燃料、高清洁醇醚燃料、醇基液体燃料、生物柴油调和燃料、车用清净增效剂(汽油车用)、低碳减排组分生产及批零兼营汽车用品销售炉具及配套设备开发与销售,工业锅炉燃烧机的安装与调试运输服务、节能服务及数据服务能源管理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清洁燃料智能加注终端的投资、建设与运营新能源产业的投资汽油添加剂(异丁醇、异丙醇、甲基叔丁基醚、石油醚、二甲苯、凝析油、石脑油、芳香烃、异辛烷、异构烷烃、脂肪酸甲酯、碳五)、柴油添加剂(碳9-碳15、烷烃、煤油、油脂、烷基苯、硝酸异辛酯、正构烷烃、3号喷气燃料、煤基费托、轻烃、抗氧化剂)、苯并三氮唑、汽油、柴油、甲醇、煤焦油、乙醇、甲醇汽油、乙醇汽油、工业白油、液体石蜡生产及仓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鑫强环保公司目前破产财产包含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管道、机器设备、车辆、办公设备等。

  以上固定资产、库存等财产具体价值以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确定的最终评估价值为准。

  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共计40户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44502431.1元。管理人目前审查认定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71431191.3元,其中:担保债权0元,职工债权1413032.33元,税款债权43805285.75元,普通债权26212873.22元,暂缓确认55638095.42元。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为准。

  鑫强环保公司是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同时亦是铜仁市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重点企业和清洁燃料产业推广示范平台企业,是集“研、产、供、销”为一体的新能源生产企业。一期清洁燃料调配基地于2019年5月试投产,共占地70余亩,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替代燃料,属于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拥有年产清洁燃料20万吨生产能力,可解决包括关联产业近2000人就业岗位。

  公司组建以来,得到了贵州省、市、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2020年7月公司取得了经市、省相关职能部门及国家应急管理部联合审查审批后颁发的《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登记证》,以及省质检中心认证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应急管理部检测的产品分类报告。由此,公司产品远销云南、湖南、广西、河南和四川、陕西、广东等十多个省市。

  公司始终围绕国家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战略部署,全力推进能源生产消费升级、积极推动车用清洁替代能源的利用,为市场提供“一站式新能源加注站解决方案”,将公司打造成为全国“车用清洁替代燃料”的龙头企业。

  在国家向全世界承诺实现双碳目标的大前提下,鑫强环保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发展车用替代清洁燃料的号召,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技术研发,目前拥有6项发明专利,2项科技成果转化。

  鑫强环保公司在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备案登记的品种高达11种,产品的权威送检不仅做了指标检测,还做了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定报告、台架试验检测、成分分析报告、一书一签报告等等。

  鑫强环保公司目前业务分四大版块:1、发展全国各省级代理商;2、利用鑫强环保公司齐全的经营资质在全国建设清洁能源加注站;3、分装小桶装增效剂全国代理商;4、在全国与有经营资质的工厂以提供技术服务的方式合作设立分厂。

  2024年,随着云南清洁燃料协会会长单位与鑫强环保公司达成合作伙伴关系,云南现有的60多个清洁能源加注站都可成为鑫强环保公司的产品用户。

  本次招募投资人旨在借助投资人在产业、管理、资金、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对鑫强环保公司所有的资产进行资源价值最大化,全面提升财产价值,进而提升偿债比例,依法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1)意向投资人应当是具有鑫强环保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投资、经营管理经验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3)拥有与债务人重整完成后的经营事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人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重整投资,重整投资联合体中应当至少有一方符合前述条件。

  (4)须在报名的同时一次性向管理人账户(户名:贵州鑫强环保燃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铜仁市三江支行;账号:0)支付尽调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

  (1)意向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书面提交重整投资意向书(意向书内容应包括: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投资优势、资金实力、融资能力介绍等)和履约能力证明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联合体报名须提交联合报名合作协议书,并分别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应当明确牵头方,说明成员组成、合作方式、职责分工及权利义务,并且承诺联合体成员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可通过电子邮箱方式申报。管理人接收电子邮箱:。

  上述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以及对 于期满后提交上述材料的意向投资者是否接收其报名。本公告不能成为约束管理人或者对管理人不利的证据。

  1、管理人根据本公告确定的报名条件和要求对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且提交材料准确、齐全并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意向重整投资人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向管理人出具《保密承诺函》《按时提交 重整投资方案 承诺书》一式二份。

  3、资产审查通过,报名成功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可以开展尽职调查, 管理人配合提供必要手续、材料。

  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成功后,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鑫强环保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自行对尽职调查的结果负责,相关投资风险需自行承担。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应于报名后5个工作日内结束,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

  1、尽职调查期满后,仍有意向的重整投资人需在尽调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具有操作性且不可撤销的《重整投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投资方式、重整投资金额、重整投资对价、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营方案、债务清偿方案、履约承诺、履约保障等)并向管理人再缴纳150万元的重整投资保证金。

  2、管理人对已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的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将向意向重整投资人发出《重整投资人入围通知书》。

  1、如仅有一家投资人对鑫强环保公司有重整投资意向并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由管理人与此投资人谈判并协商确定投资金额等具体投资事项,管理人将根据谈判的结果决定是否确定其为准重整投资人,并向确定的准重整投资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2、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投资人对鑫强环保公司有重整投资意向并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管理人将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综合重整投资金额、付款方式、偿债期限、履约能力、履约保障等要素制定《遴选方案》,《遴选方案》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意向重整投资人,意向重整投资人可根据《遴选方案》在规定日期前调整重整投资方案的投资金额、付款方式、偿债期限等内容,并由管理人按照《遴选方案》确定准重整投资人,并发出《中选通知书》。

  1、管理人根据准重整投资人的《重整投资方案》,编制重整计划草案和重整投资协议。

  2、准重整投资人应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十日内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否则,视为准重整投资人违约,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准重整投资人承担。

  1、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在报名的同时向管理人银行账户缴纳尽调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圆整)。意向重整投资人尽调后有意向继续参与的,已缴纳的50万元尽调保证金转为重整投资保证金,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在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时再向管理人银行账户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 (大写:壹佰伍拾万圆整), 即重整投资保证金合计金额为200万元 (大写:贰佰万圆整)。

  2、未在管理人指定期限内缴纳足额尽调保证金或重整投资保证金的,视为未正式参与本案重整投资人的遴选。

  3、在准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投资方案》及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内容完成各项义务后,准重整投资人支付的保证金可以转为重整投资资金。

  1、已报名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在尽调期满后放弃参与重整投资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再缴纳150万元重整投资保证金的,管理人将在重整投资保证金缴纳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意向重整投资人已支付的尽调保证金。

  2、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意向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将在正式报名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意向重整投资人已支付的尽调保证金。未中选的意向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将在准重整投资人选定及向准重整投资人送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选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已支付的重整投资保证金。如鑫强环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法院裁定批准,管理人将自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鑫强环保公司破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准重整投资人无息退还其所缴纳的重整投资保证金。

  4、保证金的退款账户为来款账户,作为意向/准重整投资人退还保证金的唯一账户,相应的汇款风险一律由意向/准重整投资人承担。

  1、意向/准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的资料为真实合法。如存在任何虚假,管理人有权随时取消其参与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资格并不再返还保证金,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准重整投资人自行承担。

  2、已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并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后至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如意向/准重整投资人无任何正当理由表示退出重整投资人遴选或未按照规定提交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的,管理人有权没收保证金,意向/准重整投资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追索。

  3、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如因重整投资人退出重整程序或不执行重整计划导致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重新选定重整投资人的,管理人有权没收包括保证金在内的全部已投入资金,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重整投资人自行承担。如造成债务人损失的,重整投资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意向/准重整投资人违反保密承诺,泄露尽调资料,管理人有权没收所有保证金,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准重整投资人承担。

  1、本招募公告中所述内容及所列鑫强环保公司的基本情况,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并不代表管理人对意向投资人的承诺,亦不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投资意见等,并自行对尽职调查的结果负责,相关投资风险需自行承担。

  2、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不排除结合项目情况据实调整招募方案并另行组织实施;

  3、重整资产范围以人民法院裁定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为准,关于鑫强环保公司资产和负债现状等具体详细信息,意向重整投资人在报名并 与管理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可进一步向管理人咨询。

  4、如有影响本次招募的重大事项发生或法院提出要求,管理人可以 中止或撤回本次招募计划,且无需对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工作进行任何补 偿。

  5、管理人有权对意向重整投资人开展反向尽职调查,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予以配合。

  6、若重整计划草案最终未被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则重整投资协议将自动解除。保证金及相关款项将按照本公告所述保证金退还方式无息退还来款账户。

  7、意向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意向书或向管理人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接受本招募公告的各项要求,同意按债务人现状进行投资,相关投资风险由重整投资人自行承担。

  8、意向重整投资人自行负担参与本次招募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未投资成功或虽确定为重整投资人但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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