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水利工程项目技术评审咨询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技术评审咨询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审查审批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和财务规章制度,参照省水利厅湘水人〔2016〕10号、湘水办〔201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水利工作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因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组织的项目评审、项目验收、科技成果鉴定、试卷出题、阅卷、面试等有关技术咨询活动。按照省、市、县事权划分及审批权限有关规定由县水利局承担的水利水电规划和行政审批、建设项目中涉及技术评审的,均纳入本办法范围内。
1、水利工程项目技术评审咨询专家组由县水利局机关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等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或同等专业水平的在职、退休及临时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参加评审咨询的专家要熟悉现行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并具备现场踏勘的身体条件;同时,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专家组按满足评审要求、专业齐备、人数合理的组成原则确定,一般项目主体专业的评审咨询专家2-3名,其他各专业1-2名;重大项目主体专业3-B体育app4名,其他各专业1-3名。
4、原则上按评审咨询项目的技术要求分专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按工作需要确定评审专家。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一名主体专业专家担任,履行相关职责。
按照工作职能职责和分工,局机关及所属相关部门为县水利局水利工程项目技术评审咨询的组织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承办本部门审批权限业务范围内的水利水电规划和行政审批、建设项目技术评审咨询组织工作。
1、县水利局行政审批由局驻县政务中心行政窗口受理,需进行技术评审咨询的项目先由各业务归口部门按程序接收评审资料并进行符合性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水利局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同意后,再按要求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2、各业务归口部门应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技术评审工作,并提交由各评审专家签署“同意”意见后的项目报告审定稿及审查意见等评审成果,并对技术评审质量负责;同时专家组组长负责项目评审成果的技术把关,严格审核和审定,并征求分管局领导的意见。
3、局各业务归口部门对行政审批和项目审批全权负责,应做好按时进、出窗口以及工程项目的资料初审、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综合和审批等工作。对评审阶段确定需重审的项目,由局分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按退窗(退审)处理。行政审批类项目重新进窗,建设类项目重新办理委托。
(1)因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开展评审、项目验收、科技成果鉴定、试卷出题、阅卷、面试等技术咨询活动而临时聘请的专家可以领取评审咨询费。
(2)局机关工作人员(局机关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公务员以及其他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参加局机关各部门组织的业务项目评审咨询活动、本部门对外委托项目开展的评审咨询活动以及工作时间参加局属事业单位(含社团)组织的与本部门主要职责相关联的评审咨询活动中,不得领取专家评审咨询费。局机关工作人员作为项目组成人员或作为参与组织、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活动的工作人员时,也不得领取专家评审咨询费。
(3)因日常工作和业务需要,局机关各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利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评审咨询工作,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在职人员被聘请为项目评审咨询专家的可以领取评审咨询费,但对于代表各职能部门参会的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公职人员、项目业主、评审会组织单位业务归口部门的专家及其他参会人员一律不得发放专家评审咨询费。
根据项目投资额的大小,临时聘请的专家按下列标准发放评审咨询费:评审咨询时间在2天以内的为600-800元/人/天,评审咨询时间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后为400-500元/人/天。
(1)局机关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严格规范专家评审咨询费的申领和发放,评审咨询工作所需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支付。
(2)各部门报销专家评审咨询费,应附专家签字认可的评审咨询成果等凭证,并提供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财务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专家评审咨询费发放审批表》。
1、局机关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必须大力支持局机关开展的各类评审咨询等活动工作,要加强工作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局机关工作人员无论在法定工作时间或非工作时间内必须支持并积极参加局机关的各类技术审查和咨询工作,不得无故请假或拒绝参与,对两次及以上无故缺席的专家,由局纪检组进行约谈,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2、局机关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规范专家评审咨询费的发放和申领,专家评审咨询费必须据实报销,不得通过虚构人员名单、编造虚假人数等方式虚提冒领,一经发现,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经办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3、各技术审查咨询专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程序,确保按时保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并提交评审成果,不得超越规定工作时限和影响行政审批工作。对于局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及违反评审咨询工作程序和纪律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