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三门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征求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三门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征求稿)》,现向各有关单位及公众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4月30日下午下班前书面盖章反馈至县水利局,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1、《三门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征求稿)》
第一条加强和规范我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2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县级财政安排水利部门用于支持全县水利改革发展中的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补助资金。
水利建设包括重大水利项目和一般水利项目建设,水利管理包括水利工程的维护、行业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自2024年至2027年,上级对政策周期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省级、县级水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县水利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保障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县财政局主要负责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绩效评估。县水利局主要负责研究确定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做好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的监督检查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按照年度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建立健全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做好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重大水利项目是指对流域、区域的防洪排涝和水资源保障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单体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骨干排涝工程、主要江河干堤加固、新(扩)建大中型水库工程;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加固改造、大中型灌区加固改造和大中型区域引调水工程、重大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一般水利项目是指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库建设和改造、海塘和沿塘水闸(泵站)建设和改造、小型灌区建设和改造、中小流域综合治理、全域建设幸福河湖、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山洪沟治理、山塘整治、水电生态治理、圩区整治、水文测站建设提升等。
水利管理任务是以保障水安全和提升水利工程效益为目标,加强水利设施、水资源、河湖水域岸线的保护和合理运用,以及水利改革创新等事项。主要包括涉及安全底线的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化)、水旱灾害防御、水文业务、农村供水工程管护等;涉及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利科技推广、水保水电监管、水利信息化、县级以上改革试点及跨区域流域的水利规划与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等。
由三门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实施的项目进行全额补助,非三门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实施的项目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中央补助项目,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1、小型水库、海塘、沿塘水闸(泵站)建设和加固改造及中小河流治理、水文测站建设提升、山洪沟治理项目等一般水利项目按实际工程投资(包含政策处理)的100%给予补助。
2、全域建设幸福河湖:参照《三门县全域幸福河湖建设水利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水利〔2024〕33号)执行。山塘、水库清淤项目按结算审核价的80%予以补助,不包含前期及政策处理费用。
4、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参照《三门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若干意见》(三水利〔2023〕144号)执行。
5、泵站、灌区建设和加固改造及山塘、堰坝等一般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按以下标准补助(不包含政策处理):(1)中央财政项目:山塘、堰坝、泵站、控制闸按实际工程投资的100%给予补助。(2)县内普通项目:①高坝、屋顶、饮用水源山塘按实际工程投资的100%给予补助,其他普通山塘实际工程投资低于60万元的按100%给予补助,大于60万元的按实际工程投资的75%给予补助(最低补助不小于60万元);②堰坝、泵站、控制闸按实际工程投资的75%给予补助;③灌区建设和改造工程按实际工程投资的60%给予补助;
1、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化)、农村供水工程管护按实际投资(不包含政策处理)的100%给予补助。
山塘、小(二)型水库和小(一)型水库巡查经费分别每年按2500元/座、5000元/座和5500元/座给予补助。
3、县级水旱灾害防御、水文业务、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农业水价改革、水利科技推广、水保水电管理、水利信息化全额补助,乡镇水旱灾害防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参照《三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执行。
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补助和奖励:(1)对创建县级及以上节水型公共机构(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等)、园区用于节水改造、创建的费用给予按70%给予补助。(2)对县级及以上创建节水型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给予2万元补助。(3)对县级及以上创建节水型服务业单位(酒店、商场等),给予3万元补助。(4)对于创建市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中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单位给予4万元补助。(5)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节水相关荣誉的节水载体的奖励。①获得国家级节水相关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5万元奖励;②获得省级节水标杆单位称号的企业、园区、学校、酒店,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2万元奖励;③获得省级节水标杆单位称号的小区,给予2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1万元奖励。④获得“浙江省节水宣传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1万元奖励。
(二)效益优先原则。重点支持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或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项目;
(三)先易后难原则。对积极性高、筹资能力强、政策处理难度小的水利工程项目可优先安排。
第九条项目计划实行专家审查和评估。专家组由相应牵头单位负责组建,由有关的行政、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第十条项目计划实行“两上两下”办法。县水利局每年3月中旬前将申报下一年度计划文件下达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将申报材料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汇总后,由乡(镇)、街道确定下一年度初步计划,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4月上旬前报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根据全县水利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及年度资金总盘情况组织专家审查、评估和预评价并充分征求乡(镇)、街道意见后下达预计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预计划再次征求各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后,经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再次上报。县水利局根据上报项目情况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库,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提前1年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前,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内容、总投资、实施单位等信息在县政府政务网站或县水利局和财政局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
水利建设项目与管理任务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水利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在建设项目储备库择优选取,其中一般水利项目要求7月底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争取上级资金的建设项目和管理任务应于每年8月底前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水利局、财政局,年度实施计划在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后下达。
(一)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必须由项目法人在每年的6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二)若已列入实施计划项目由于政策处理或自筹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的,将取消该项目实施,予以通报,并酌减该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年度水利项目计划。
目储备库中择优安排,没有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作为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第十四条县水利局要及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上报符合水利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水利项目组织投资核定。县财政局要依据县水利局年度实施计划做好预算安排,并经法定程序审议后,下达年度预算计划。
1、重大水利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相关政策处理等项目批准概算内的内容;
2、按因素法分配的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省水利厅下达的年度一般水利建设和管理任务范围内的项目。按因素法分配的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省级下达的一般水利项目任务中的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的独立费用、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相关政策处理等批准概算内的内容;
3、县级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一般水利项目建设的独立费用、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批准概算内的内容及其他水利管理支出;
4、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与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按要求及时分解并下达到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县级水利专项资金在县人大批准预算后,按照确定的年度任务,及时分配下达。
(二)一般水利项目根据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及实际进展情况进行拨付,山塘、水库、水闸、堰坝等全额补助的项目预留10%的补助尾款,待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成,经批复后予以拨付。
1、按因素法分配的省级水利管理专项资金结合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及时分解到具体项目;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要按有关规定有效安排使用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下达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县水利局要加强全县水利建设规划指导,分类制定项目指导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要按照有关规划要求,以流域系统治理、集中连片推进为原则,确保治理一条成一条、建一片成一片,加快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库,做好项目储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项目实施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建设程序,确保规范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水利局要在县政府政务网站或县水利局和财政局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水利专项资金分配政策、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水利局分类研究制定加强水利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的配套制度和办法。对重大水利项目,县水利局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核查;对一般水利项目和管理任务,县财政局要会同水利局或依托第三方开展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进度等抽检。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水利专项资金的重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水利专项资金有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要积极配合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其他相关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沿海工业城发展服务中心、县临港产业城工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