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登记备案后,市水利局办公室确定项目档案编号,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计、制定统一的项目档案分类编号体系(大纲)。
项目档案工作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项目法人负责督促参建单位档案收集、整理、归档。
2.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之前,项目法人应组织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档案自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档案工作自检报告;
3.市水利局办公室在接到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后7天内,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验收前检查评估工作,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组织验收,
4.具备验收条件的,市水利局办公室在7天内,确定专项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单位,召开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
5.档案专项验收会议后,项目法人需按验收意见,在1个月内完成档案完善工作;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项目法人按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完成向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档案移交;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在每期竣工验收后办理档案移交。
项目档案移交时,应填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交接单》(附件2),编制档案交接清册,包括档案移交的内容、数量、图纸张数等,经双方清点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