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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
2023-07-20 阅读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报2023第12期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2021〕8 号)精神,落实省政府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任务,保障水库安全运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并经2022 年4 月28 日省水利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陕西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2. 《陕西省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2021〕8号)精神,落实省政府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已完成大坝注册登记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经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小型水库。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负责本辖区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落实市县资金投入,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建设实施。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项目法人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具体实施,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工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第四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安排应遵循区分轻重缓急、前期工作充分的原则,优先安排病险程度较重,下游有城镇、人口密集村庄或重要基础设施,一旦发生垮坝失事影响范围广、损失大的小型病险水库;承担供水、灌溉等重要生活、生产保障功能的小型病险水库;与水库下游经济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显著的小型病险水库;前期工作扎实到位,地方配套资金落实,运行管护机制健全的小型病险水库。

  第五条各地应按照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结合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实施,建设完善雨水情测报、监测预警、防汛道路、通讯设备、管理用房等配套管理设施,落实水库管护主体、责任和人员,健全运行管护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前期工作,所需前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辖区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

  第八条大坝安全鉴定中安全评价应当由具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行业资质单位或水利部公布的具有安全评价能力的单位承担,保证鉴定成果质量满足要求。

  第九条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内容、部位、程度等,明确大坝安全类别。

  第十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应针对安全鉴定成果及核查意见提出的病险问题,充分论证除险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根据需要补充开展地质勘察、测量等工作,保证设计质量。超出安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除险加固设计除解决安全鉴定存在的病险问题外,还应逐库复核解决防洪标准低、结构不稳定、渗流不安全、泄洪能力不足等问题。其中,泄洪能力复核应以保障水库不垮坝为原则;坝顶路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条件允许应复核加大放水设施的泄流能力。

  涉及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内容的,应当与陕西省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进行审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工程防洪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四条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并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各地根据实际可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由一个项目法人负责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不能按照上述要求组建项目法人的,可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履行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形式确定项目参建单位。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打捆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履职能力,配备足额、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落实常驻监理人员,按规范实施监理。有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市、县(市、区),可将监理业务打捆招标确定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及时与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等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第十八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工,并及时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运行。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项目建设全过程资料,加强档案管理,同步实现档案数字化、信息化,向省水利厅汇交立项和验收相关档案。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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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负首要责任,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和其他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工期要求,按照规定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确保工程安全度汛。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原则上汛期应空库运行。

  第二十五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和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法人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家和我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优先用于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大坝稳定、渗流安全、泄洪安全、金属结构等主体工程建设,对基本的管理设施、防汛道路等按标准从严控制。

  第二十七条省水利厅根据《全国“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实施方案》和国家和我省水利发展资金年度安排,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前期工作完备的项目联合报送,项目须按照轻重缓急排序。

  第二十八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国家和我省补助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定额补助、总额控制”的原则予以安排,国家和我省资金按照小(1)型水库每库450万元、小(2)型水库每库171万元进行测算补助,项目投资超出国家和我省补助部分由市、县(市、区)分别承担,项目投资小于国家和我省补助标准部分由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调剂安排。

  第二十九条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下达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计划。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下达本地区项目计划。

  第三十条项目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及时报经省水利厅批准。对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未开工无实际支出的资金,原则上应收回统一另行安排。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足额落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配套资金。

  第三十二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陕西省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上年度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在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后,应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管理台账,逐库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及时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完善项目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在全国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及投资信息直报系统、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更新项目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省水利厅根据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并抄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设计、承建、招标代理等单位纳入水利行业信用监管范围,依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在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级应当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完善监督考核办法。省水利厅对各地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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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各级应当建立健全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追究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2021〕8号),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任务,推进和规范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为落实水库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提供技术支撑,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测设施包括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设备,以及监测信息汇集、应用和共享的监测平台。

  第三条省水利厅对全省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负总责,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设施建设,监督运行管理。

  第四条监测设施建设按照“统筹协调、因库制宜、实用有效、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结合水库坝型、规模、坝高、坝长、下游影响、通信条件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合理设置监测设施,并做好与已有监测设施及除险加固项目建设内容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完善监测平台,实现信息汇集、应用和共享。

  第五条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统筹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额度,保障监测设施规范建设与有效运行。

  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纳入水库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省水利厅根据《全省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和完善雨水情监测预警、安全监测设施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符合工程实际、区别轻重缓急原则,确定年度项目实施名单、建设内容、设施配置、资金安排、完成时限、管护措施等。

  第七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水利厅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雨水情测报要素主要包括降水量、库水位、视频图像等,大坝安全监测要素主要包括渗流量、渗流压力、表面变形等。监测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要求见附件,各地可结合实际工程特点合理配置。

  第九条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参照《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SL 61)、《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设计规范》(SL 725)、《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551)、《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601)等雨水情、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化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主要监测要素应满足规范标准要求。

  有条件地区可结合实际探索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建设标准和监测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设施设备应根据工程实际、现有设施设备及通信条件确定,选用具备自动测报、双路供电、多种通讯、断电存储等功能的产品;测点编码应符合水利对象编码要求。

  监测信息应以自动采集和报送为主,采用一站多发方式,向相关监测平台发送,有条件的应实现自动报警。因特殊原因不能自动采集和报送的应落实人工采集和报送措施,应根据需要配置卫星应急通信设备,保障极端气候条件下的信息报送和预警发布能力。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省级监测平台,用于汇集、应用监测信息,并与水文、防汛指挥等相关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省级监测平台实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统一使用,与部级监测平台互联互通;市、县级建立的监测平台应与省级监测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监测设施建设管理,提升管理实效,保障建设质量与安全。

  第十三条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原则上以县级以上行政区为单元组建,统一负责辖区内监测设施项目建设管理。

  各地可因地制宜,探索采用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统一编制辖区内监测设施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设施布置、设备选型、埋设安装、监测平台、运行维护等内容。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在遵守有关规定前提下,采取集中打捆方式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取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好、售后服务有保障、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承建单位。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项目质量与安全。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控制项目进度,原则上当年项目应在当年完成。

  第十八条监测设施项目完工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完工验收。省水利厅对项目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鼓励采用政府集中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专业化运行维护单位开展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及数据整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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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制度,严格落实运行维护岗位职责,明确信息报送、日常维护、检测校验、数据应用、技术培训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降水量、库水位、渗流量、渗流压力、表面变形等监测频次参照相关规范并依据工程管理实际需要执行,满足雨水情监测预警、预测预报和大坝安全管理要求。

  当出现强降水、库水位明显变化,蓄水初期、遭遇大洪水、强地震、工程异常等特殊情况时,应加密监测频次。对监测中发现的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补测和比测,加强分析研判。

  第二十二条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做好监测信息报送工作,应按照监测频次要求及时将监测信息上传至监测平台,做好数据存档备份与管理。信息报送按照《水利数据交换规约》(SL/T 783)、《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SL 651)等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要求,组织做好监测设施的日常检查、运行维护和检测校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监测资料整编,定期进行资料分析,加强分析成果应用,其中雨水情整编资料按规定向有关水文部门汇交。

  第二十五条建立完善省级监测平台运行和信息应用管理机制,明确监测平台运行工作要求。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级监测平台运行管理的监管,落实运行维护措施,保障监测平台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监测信息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雨水情、大坝安全监测、视频图像及其他采集设备应匹配兼容,并具有网络安全防护功能。监测平台应满足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重点采取安全认证、传输加密、存储加密、数据备份等安全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监测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质量成效、运行维护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监测设施项目管理台账,动态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实施精细化管理,督促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二十九条监测设施设计、承建、招标代理等单位纳入水利行业信用监管范围,依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在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各地应建立健全监测设施项目责任追究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使用、运行维护等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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